全球范围内不存在统一主体制定加密货币监管草案,不同经济体的立法架构存在明显区分,欧盟层面加密资产监管草案初始起草主体为欧盟委员会,美国联邦加密货币法案草案由国会议员牵头发起并交由议会专业委员会打磨,各地区监管机构仅负责制定细则,无权推出基础性法律草案。

作为全球首个综合性加密货币成文法规,欧盟MiCA法案最初草案由欧盟委员会金融稳定总司牵头起草,团队吸纳金融、法律、技术领域专家,前期面向行业、消费者组织开展多轮公开咨询,形成初稿后提交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谈判修订。需要理清一个常见误区,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并不负责法案正文起草,仅在MiCA法案框架落地之后,负责编撰配套实施技术标准,细化交易所、稳定币发行方准入、客户资产隔离等实操规则,很多币圈从业者容易混淆法案起草机构与细则制定机构,进而误判政策推进节奏。

美国的加密货币监管草案遵循典型议会立法逻辑,SEC、CFTC这类监管机构不能直接起草联邦法律草案,只能够对外发布监管指引、规则提案。市场关注度极高的清晰法案负责任金融创新法案等草案,全部由参众两院议员发起,分别移交参议院银行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开展文本修改、听证会研讨。两大委员会会吸纳监管机构意见、听取交易所、区块链项目方、学者证词调整条款,草案完成修订后,才会进入全院投票流程。也正因立法主体分散,美国多条加密法案常年陷入博弈,落地周期远长于欧盟单一框架法案。
亚洲多个开放加密市场的地区采用差异化模式,中国香港稳定币条例草案由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牵头草拟,经公众咨询后提交立法会审议;新加坡加密资产相关监管框架草案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主导撰写,依托金融沙盒积累的行业数据设定牌照、反洗钱约束。这类行政机关起草草案的模式,相比美国议会立法流程更精简,但最终文本依然需要立法机构审议通过才具备法律效力。

很多投资者容易混淆监管草案、监管规则、执法政策三者边界。议员、行政立法部门产出的是具备法律效力的监管草案;监管机构出台的属于实施细则;而日常市场处罚、窗口指导属于执法行为。判断一则政策影响力度,首先要确认起草主体,如果仅仅是监管机构发布的指引,调整空间较大;若是议会、政府牵头起草的法案草案,一旦通过,行业长期合规框架将被固定,对交易所、项目方的约束具备持续性,也是币圈进行中长期行情研判不可忽视的底层逻辑。